萍鄉市一女子與其男友因事發生爭執,隨后男友從其摩托車油箱內倒出汽油裝入礦泉水瓶隨身攜帶入住某賓館,并約好女友到其開好的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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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兩人賓館碰面,隨后發生口角,女友甩門而出,男友跟隨其后,在走廊處,男友突然扯住女友的頭發,將礦泉水瓶內的汽油往女友頭上潑灑,隨后點燃打火機,女友抱頭打火,男友仍對其拳打腳踢。該賓館老板查看監控時看到起火急忙前去滅火,并撥打120、110報警,協助醫護人員將受傷女子送上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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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重度燒傷,男友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無力賠償榮某損失。該女子遂起訴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請求賠償。法院認為賓館老板已盡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遂該法院對女子的請求不予支持,但考慮女子的損失慘重,酌情認定由該賓館補償其損失20000元。